欢迎光临厦门市技术市场协会

服务热线:0592-1234567

协会章程

厦门市技术市场协会章程

 (厦门市技术市场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厦门市技术市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echnology Market Association of Xiamen,缩写为XMT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厦门地区从事技术市场活动以及相关工作的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福建省、厦门市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发挥社会团体的组织协调及纽带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促进我市技术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技术市场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是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25号楼603605608

第二章  业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协助规范技术市场交易和执行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协调兑现相关优惠政策,配合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推动技术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维护技术交易相关者,特别是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技术市场有关的研究,组织技术市场学术交流活动,向政府决策机构提出技术市场政策与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1、编辑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信息;

2、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市场研讨会、交流会、信息发布会、推广应用会;

3、建立同有关团体和人员联系,开展经验交流。

(三)组织技术市场培训活动,传授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优惠政策以及管理、运营方面的知识,促进咨询和中介机构的建立,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

(四)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组织并支持社会各界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科技成果评估评价,促进技术转移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1、全向全市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相关调研、统计工作,保障技术市场优惠政策的协调落实、规范管理。

2、组织知识和技术的流动与转移以及技术与产品推广的交易活动;

3、组织高新技术及产品的联合开发及推广应用,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

4、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评估,坚持学科分类、多维度评价,提高科技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5、组织新技术新产品展览交易活动。

(五)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承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市场发展的业务;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和行为规范。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技术市场的调研、规范性管理及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统计等工作。

(六)保护知识产权,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1、拥护本会的章程,按时缴纳会费;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内的某些工作或相关工作。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可以享受协会提供的优惠待遇,对会员无偿提供技术合同咨询服务和指导,可优先指导认定登记合同,优先辅导享受优惠政策,优先参加关于技术市场方面的会议和培训;

(三)可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免费参加协会举办的相关培训;

(四)具有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做好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技术市场工作和技术转移工作,关心和参与技术市场建设;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创新活力;

(四)团结包容,协调能力强,热心服务社会,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高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负责人

第三十本会负责人包括会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8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十七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三十八 副会理事长、秘书长协助会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九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监事会

四十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四十一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四十二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十三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十四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四十五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四十六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七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四十八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四十九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五十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五十一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五十二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五十三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十四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五十五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五十六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七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五十八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十九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十一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六十二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六十三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六十四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六十六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六十七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十八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十九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七十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一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七十二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七十三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1217日第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简介
发展历程
领导机构
信息公开
技术合同认定
协会章程
联系我们
协会公告
科技政策
协会新闻
行业资讯
技术合同认定
科技成果登记
科技成果评价
项目管理
科技项目监理
会员服务
入会申请
入会原则
会费标准
技术合同认定文档下载
科技项目监理文档下载
科技成果评价文档下载
项目管理文档下载

联系我们

地址:厦门市虎园路2号

电话:0592-2960432

传真:0592-2023119

邮编:361000

邮箱:41623895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