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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举措支持我市科技成果转化

发布时间:2017-05-12 发布人: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2017]132号),通过六大举措对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注入新动能。


举措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走出“深闺”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可自主采用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进行转移转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成果转化收入不再上缴财政,留归单位用于科研及奖励对研发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举措二:创新收益分配机制,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可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为其预留三年的创业期,对科研人员离岗在本市转化自主研发成果的可延长至5年;允许市属企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辞去职务离岗创业。


举措三:鼓励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对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已有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按其促成技术交易额2%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举措四: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激励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


对引入一类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厦实施转化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6%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产生经济效益后,连续两年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


举措五: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对我市企业经认定登记的“四技”合同按实际发展技术交易额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支持互联网技术交易平台发展。对开展网上技术交易服务平台运营机构给予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对技术合认定登记机构奖励。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完成规定指标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举措六: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考核指标;规定了市属企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免责内容;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并将其纳入对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完善科技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并规定每孵化成功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20万元奖励。


转自厦门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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