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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评价

厦门市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南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制定的具体指标体系及《厦门市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流程》进行评价,评价流程如下:



(一)提交成果资料。委托方根据委托评价成果所属类别按以下成果资料清单向评估机构提供成果资料。成果类别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类

(二)成果资料初审。评价机构收到成果资料后,对委托方身份、成果来源及成果技术资料等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委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能否实现。

(三)签订评价合同。评价机构根据初审情况,对具备相关条件的,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约定有关评价要求、完成时间和工作经费等事项。

(四)制定评价工作方案。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合同要求和被评价成果特点,制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方式、评价方法、工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五)补充成果资料。评价机构认为委托方所提供的成果资料不足以支撑评价结论的形成,可以要求委托方及时补充相关成果资料。

(六)成果评价。评价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评价工作方案,组建评价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团队,对成果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七)评价报告形成与提交。评价机构在综合所有咨询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评价结论,并按评价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委托方提交评价报告。

 

 



 

[科技成果评价应提供的材料]

(1)研制报告;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3)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5)半年内的查新报告;

(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7)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8)用户应用证明;

(9)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联系人:方跃伟

电话:2960432、2964440 ;

E-mail:2541250948@qq.com

材料报送地址:虎园路2号科技大院5号楼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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